有收藏者告拍賣公司私賣拍品
[中藝網(wǎng) 發(fā)布時間:
2002-04-10]
3月13日下午,宣武區(qū)法院公開審理了山西人胡先生與中郵大地郵票拍賣有限公司拍賣糾紛一案。
原告胡先生說,2001年10月他從廣告上得知中郵拍賣公司征集郵品,舉辦2002年春季拍賣會。于是,他攜帶兩件郵品:1946年免資軍郵實封1件和大清貼兩分郵票蟠龍封1件,從山西特意趕到北京找到該公司劉經(jīng)理表示欲參加拍賣會。劉經(jīng)理在看完郵品后同意接受拍賣委托,并在當日工作人員下班無法訂立正式合同的情況下,給他打了收條。同年12月7日,劉經(jīng)理打電話稱兩件郵品已轉讓給朋友。不久該公司匯給他500元。胡先生認為,收條就是委托拍賣合同,而500元即為郵封轉讓的價款。胡先生稱兩件郵品價值非凡,而該公司違約私自低價處理郵品,嚴重侵犯了其合法權益,并提出要求該公司賠償其經(jīng)濟損失2萬元。
中郵拍賣公司代理人則認為,該公司雖接受胡先生委托將兩件郵品參與拍賣,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四十二條的規(guī)定,委托拍賣需訂立書面合同。而胡先生至今未與公司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即胡先生并未與該公司形成委托拍賣關系。至于500元亦并非轉讓所得價款,而是公司在將郵品保管后給付胡先生的“安心費”。代理人同時表示,該公司愿與胡先生解除委托保管關系并將兩件郵品原物返還。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中郵拍賣公司雖簽收了胡先生的兩件郵品,但并未與其簽訂書面委托拍賣合同,因此委托拍賣合同并未成立。中郵拍賣公司給胡先生匯去500元,胡先生對此反對,故這一行為應屬無效民事行為。該公司因無效民事行為取得的兩件郵品應返還胡先生并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責令中郵拍賣公司將胡先生的兩件郵品返還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1000元,駁回胡先生其他訴訟請求。至記者截稿時,胡先生已在中郵公司取得兩件郵品并獲得相應賠償,雙方均表示不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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